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接受一名叫“哥理”的男子的推荐,加入到一个“顺顺利利”的走私货物微信群,按照走私货物微信群的指示,被告人王某某遂约上被告人甘某某驾驶桂L****8越野车一同前往中越边境龙邦镇拉运走私货物。2019年12月30日,在中越边境“762号码头”装运走私牛肉冻品后,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指路,被告人甘某某驾驶该车运载走私货物行至靖西市龙邦镇上坝村巴还屯靠近二级路的出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桂L****8越野车上装载有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走私冻品牛肉72件,货物经过称共计重1.52吨。民警依法将冻品牛肉予以扣押,同时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甘某某作案工具桂L****8越野车一辆、VIVO牌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经查,越南牛肉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冻品牛肉价值6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物证:冻品牛肉、手机、车辆等物证。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甘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甘某某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甘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王建两1857746****;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王氏伟1587865****、180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手机VIVO牌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桂L****8越野车一辆随案移送至靖西市人民法院,涉案车辆现存放在靖西市捷欣有限公司。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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