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号**室。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之父),男,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4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号**室,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栋**单元**室。2016年8月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宝购买刻章机并通过网络接受订单,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伪造印章。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商定以30元的价格由王某某为孙某某制作1枚“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随后王某某将制作印章的需求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按要求制作该印章。被告人孙某某另通过他人伪造1枚“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在盐城火车站安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印章。201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由王某某、王某某共同伪造的“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省**训练中心”、“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监誓”、“南京市**管理中心**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印章。经鉴定,上述6枚印章均系伪造。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印章图样、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伪造、买卖1枚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伪造1枚公司印章、3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伪造1枚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政健
代理检察员: 杜海通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1380****;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联系电话1994164****。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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