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夫妇二人在威县**大街经营“威县某某空调旗舰店”和“威县某某电器商场”两家电器门市。2013年起,王某某、王某甲夫妇二人以经营门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向亲戚朋友、乡亲街坊、生意伙伴、顾客等群众借钱,月息1分至2分不等,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群众听说在王某某、王某甲夫妇处存钱利息高,基于对王某某、王某甲夫妇偿还能力的信任,也纷纷将钱存到此处。王某某夫妇给存户出具手写借据。2018年12月,王某某夫妇经营门店资金链断裂,二人外出躲债。2013年至2018年12月,王某某、王某甲向395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47840724元;至案发,已支付本息2257850元,尚未偿还45582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书证:证明、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马秀华
2020年6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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