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75********,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3********,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5********,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1********,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五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向某某五人步行至镇康县**镇**村后山,欲从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时一同被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5月18日凌晨0时57分许,五名被告人一同乘坐由杨某某(另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欲前往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向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陈某甲、向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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