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57********,汉族,文盲,**驾校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驾校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本市********工业区**驾校门口,与**安驾校的胡某甲、蒋某甲、蒋某乙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互相斗殴,期间王某甲、蒋某乙二人受伤。接报后,公安机关到场将王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胡某甲一方赔偿王某甲一方28000元,双方均谅解对方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513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6********;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保证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76********。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