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无业。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高安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青岛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莱西市公安局将王某某移交给高安市公安局。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镇***村,从事二手车生意。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一)、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商量,由王某某负责找人签订合同并垫付首付款,到江西高安汽运公司,签订低首付购买工程车合同,欺骗公司购买工程车用于做填海工程,把工程车骗到山东莱阳市,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转押套现。2018年7月,通过网上卖车的视频软件,被告人王某甲将卖车的李某某电话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已判刑)来到高安与李某某联系选车定车,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与王某某微信视频拍照选车,最后在江西**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预定七辆全新的陕汽德龙牌工程车,交付每辆车的定金5千元总计3.5万元,约定好每辆车首付10万元。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带董某某(已判刑)、兰某某、姜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以他们的名义与**汽运公司签订低首付融资租赁购车合同,支付少量购车款(10万人民币)提车后失去联系(不再还款),陆续骗走了七部新的工程车,该七辆工程车骗到山东莱阳市后立即被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以低价抵押套现,变卖。2018年10月、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相同的手段,又诱骗兰某某、指使姜某某在江西高安**物流有限公司诈骗两辆车,详细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带董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由董某某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首付款10万元给**汽运公司,约定按揭441678元,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8403元。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将该工程车开到山东青岛的蓝村高速路口,被告人王某甲带人过来接车,并安排吕某某把该工程车开走。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带着董某某来到莱阳市众诚名车店,将该工程车以18万元的低价在被告人王某甲处套现,被告人王某甲与董某某签订逾期委托变买书等相关手续,被告人王某某给了董某某2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以27.5万元卖给山东招远的赵某某。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拿现金用董某某银行卡还款22820元(本金18403元,利息4417元)给**汽运公司,后再也没与高安老板联系,也没还款。
2、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带董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由董某某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首付款10万元给**汽运公司,约定按揭451798元,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8824元。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将该工程车开回山东莱阳,停放在火车站路边上(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的地点)。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带着董某某来到莱阳市**名车店,将该工程车以22万元的低价在被告人王某甲处套现,被告人王某甲与董某某签订逾期委托变卖书等相关手续。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该工程车以27.3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山东招远市的赵某某。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还款23343元(本金18824元,利息4519元)给**汽运公司,后再也没与高安老板联系,也没还款。
3、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带董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由董某某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10万元首付款,约定按揭451798元,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8825元。当天该工程车被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开回山东莱阳。几天后,被告人王某某带着董某某来到莱阳市**名车店,将该工程车以22万元的低价在被告人王某甲处套现,被告人王某甲与董某某签订逾期委托变卖书等相关手续。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以26万元的低价卖给河南省内黄县的董某甲。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叮嘱董某甲把工程车上的定位装置拆除。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还款23343元(本金18825元,利息4518元)给**汽运公司,后再也没与高安老板联系,也没还款。
4、2018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带兰某某、董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由兰某某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约定按揭450798元,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8783元。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工程车开到莱阳开发区往东的路边上(被告人王某甲指定的地方)。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欺骗兰某某签订逾期委托变卖合同、借据等相关手续,并把该车和相关委托变卖手续交给被告人王某甲。后再也没与高安老板联系,也没还款。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以25.5万元低价卖给山东莱阳的李某甲。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请电工把工程车上的GPS定位装置拆除。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还款23292元(本金18783元,利息4509元)给鼎中汽运公司,后再也没与高安老板联系,也没还款。
5、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带冯某某、姜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由冯某某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约定按揭450798元,24个月还请,每月还款18783元。当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下姜某某也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约定按揭450798元,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8783元。
当天,被告人王某某将该两辆工程车开到莱阳开发区往东的路边上(被告人王某甲指定的地方),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司机把工程车开走了。几天后,被告人王某甲带着冯某某、姜某某来到莱阳市**名车店,将该两辆工程车分别以22万元、21万元的低价在被告人王某甲处套现,并签订了逾期委托变卖工程的合同、借据等相关手续。2018年9月28日和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分别请电工把两辆工程车上的GPS定位装置拆除。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这两辆工程车以每辆25万元的低价卖给河北沧州市的杨某某,目前赣C*****号工程车还没有找回。
6、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带兰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由兰某某与**汽运公司老板易某某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约定按揭453898元,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8912元。当天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工程车开回山东莱阳。被告人王某某欺骗兰某某签订该工程车的逾期委托变卖合同和虚假的借款借据等手续。后再也没与老板联系,也没还款。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请电工把工程车上的GPS定位装置拆除。2018年12月22日,通过曲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表弟)的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以24万元的低价把该工程车卖给了内蒙古赤峰市的陈某某。
7、2018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了高安市的江西**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徐某某为好友,并预定几辆工程车。被告人王某某与**公司老板孙某某初步谈好购买车辆的相关配置、型号、首付款等问题。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张某某农商银行卡(尾号5593)刷卡4万元,预付一辆欧曼前四后八工程车和一辆解放牌搅拌车。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诱骗兰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辆工程车(赣C*****,欧曼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凑齐9万元首付款给**公司,按揭460800元,24个月还请,每月还款19200元。当天该工程车被开回山东莱阳。被告人王某某欺骗兰某某签订该工程车的逾期委托变卖合同和虚假的借款借据等手续。后再也没与老板联系,也没还款,准备把车变卖。2018年11月,该工程车上的GPS定位装置被拆除,**公司老板发现异常,申请高安市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把车扣回高安处理。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姜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辆搅拌车(赣C*****,解放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给**公司,约定按揭436300元,24个月还请,每月还款18179元。当天该工程车被开回山东莱阳。被告人王某某后再也没与老板联系,也没还款,准备把车变卖。该工程车上的GPS定位装置被拆除,2018年11月,该工程车一直被关在农家院子里,没有用于跑运输业务,**公司老板发现异常,申请高安市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把车扣回公司。
2019年1月4日,高安市公安局将赣赣C*****、赣C*****、赣C*****、赣C*****、C*****号工程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易某某。2019年9月26日赣C*****号工程车被追回返还。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共同诈骗工程车九辆,涉案金额共计3955868元。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莱西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山东莱阳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二)、2019年6月份,付某某因生活困难需要资金,经朋友介绍找到吕某甲(另案处理)贷款,吕某甲和付某某接触后,发现付某某对贷款等银行业务不懂,涉世不深,遂产生利用付某某身份从中获利的想法,经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化名杜某某),两人预谋后,为从车行骗车辆目的,采取吕某甲缴纳首付款,付某某顶名贷款购车的方式购置车辆,购置成功后不再继续缴纳车辆贷款,然后哄骗付某某签订虚假抵押借款合同及车辆质押逾期变卖委托书,将车辆变卖后给付某某好处费的手段实施诈骗。2019年7月4日至17日,吕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车行,先后到烟台、莱西等地采取办理假房产证等手段,先后购买长城轿车、山工铲车一辆,后付某某未及时还款被贷款机构催款后发现被骗,吕某甲将轿车抵押变卖,铲车因付某某报警及时被追回。其中涉案长城轿车价值119800元,铲车价值2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为达到能够低首付、分期付款购买铲车、长城汽车目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吕某甲预谋后,找人伪造付某某、宋某某的两本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出示给车行证实、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案移送相关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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