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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某甲、蒋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5月19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镇**村委**组(户籍所在地西平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7月14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30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蒋某某以**邮政储蓄支行所占土地是他们在1951年所拥有的土地为由,千方百计阻扰负责西平县**镇邮政支行旧址改扩建工程队施工。施工队负责人李某某被逼无奈,于2016年9月份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现金4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蒋某某不再阻挠施工,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两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和王某甲各分得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李某甲、邵某某、孟某某、刘某某、蒋某甲、张某甲、陈某某、于某某、郭某某、郭某甲、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7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住西平县**镇**村委**组,被告人王某甲住西平县**镇**村委**组,被告人蒋某某住西平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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