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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牟某某合同诈骗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7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巷**号,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8年5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牟某某经商议,由被告人牟某某负责联系办得虚假的**餐饮店营业执照、兰房权证(七里河)字第41****号房产证明、甘肃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向银行进行申请办理大额信用卡供二人消费使用。同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将以上伪造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征信报告向中国工商银行七里河支行提交后办得工商银行大莱双币种白金信用卡1张(卡号为360921********),额度为100000元。按照二人约定该卡由被告人牟某某先行使用。2017年4月10日该卡逾期后,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有效催收,被告人王某某亦将银行每次催收信息告知被告人牟某某要求还款但未果。截止2017年7月4日,该信用卡共计欠款114327.59元,其中本金99999.10元,利息11328.49元,违约金3000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归还银行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小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牟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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