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熊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涉嫌赌博一案,2019年9月18日四川省公安厅指定攀枝花市公安局管辖该案,当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西区公安分局管辖,当日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将该案移送西区公安分局,西区分局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侦查。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批复,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在赌博的过程中赌徒之间因朋友关系相互认识不便于讨要赌博债务,认为可以在赌博过程中搞服务记账收输家钱,付赢家钱,从中抽点子钱谋取非法利益,便邀约无业人员熊某某共同组织赌博,由王某某出资垫付赌资等费用,熊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组织赌局负责记账、抽头、支付赌资等,同时王某某支付熊某某每月生活费5000元。为扩大组织赌博获得利润,王某某便找到经常赌博的秦某甲、秦某乙两弟兄,跟随二人在其赌博的过程中负责记账、收付赌资、抽点子钱进行牟利。
王某某、熊某某二人在组织赌博的过程中,使用扑克牌、长牌等工具作为赌徒在赌桌上支付赌资的筹码,或者在赌博现场发放现金作为赌徒在赌桌上支付赌资,扑克牌的4种花色分别代表100个筹码,扑克牌“A”代表1个筹码,扑克牌“2”到“10”分别代表点数对应的筹码,扑克牌“J、Q、K”分别代表15个筹码,扑克牌筹码对应起胡赌资金额,王某某、熊某某从每次赌局中抽取4个筹码对应的赌资金额作为报酬;使用长牌作为筹码为1张长牌对应1个筹码,以整数1万对应的筹码代替赌资发放,每1万元筹码抽取600元水钱;在赌桌上发放现金支付赌资的方式一般为1000元起胡以下较小赌博,在赌桌上由王某某、熊某某发放给赌徒现金作为赌资,王某某等人从发放赌资中以每1万元抽取600元水钱,王某某、熊某某抽取佣金后用于在赌博过程中支付茶钱、务餐费用等赌博产生的费用和非法获利。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王某某、熊某某先后组织秦某甲、秦某乙等二十余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润璟阁”茶楼、新会展中心茶楼、何某某家中、广安市邻水县泽达酒店房间、5楼茶楼包间、泽达售楼中心房间(现为药店)、重庆市渝北区山水汇茶楼包间、果塘路8号2栋别墅茶房等地采取打成都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共计70次,抽头渔利190.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晓亮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王某某1558392****,熊某某1996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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