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广西钦州市帮助他人非法运输香烟到广东。两被告人在途经广东省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服务区路段时,被佛山市三水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民警截查,在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小车里查获MILANO牌(GENEVA)香烟1297条;MILANO牌(LONDON)香烟1295条;MILANO牌(NEW YORK)香烟596条;MILANO牌(PARIS)香烟1400条。
经检查,上述香烟的小包和条包上均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字样或加贴“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标识,系走私卷烟,价值为人民币690310.48元。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香烟、对讲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运输帮助,且烟草专卖品价值达到人民币690310.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展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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