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10日被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满某某(绰号满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1997年2月被嘉峪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00年2月23日被嘉峪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7日被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嘉峪关市新华中路农业银行前人行道处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6克。
二、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翟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藏匿地点告知翟某某,翟某某在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至**楼中间平台水管下方取到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32克。
三、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藏匿地点告知许某某,许某某在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口牛奶箱上方取到毒品海洛因1小包。
四、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藏匿地点告知许某某,许某某在本市广汇东门格林豪泰酒店门前北侧水泥石桩旁取到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28克。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嘉峪关市人民商城**楼北侧一商铺内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31日,被告人满某某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内被嘉峪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款340元、手机1部;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满某某前罪系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青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9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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