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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满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张**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乡**村委会**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等人酒后到厦门市集美区日东二路288号路易酒吧消费时,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无故跑到吧台上玩DJ的打碟机,后被酒吧工作人员“龙哥”等人劝离。次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为泄愤及找回面子,共同商议携带刀具再次前往路易酒吧,并由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谢某某一同前往。后,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各携带一把菜刀,被告人窦某某、谢某某各携带一把西瓜刀一同来到路易酒吧并入座V27卡座。尔后,被告人满某某拿出菜刀在路易酒吧保安部经理陈某某面前比划,并威胁砍死之前劝离他们的酒吧工作人员“龙哥”,被告人王某某、窦某某、谢某某则在旁助威。经认定,被告人窦某某、谢某某携带的西瓜刀均为管制刀具。

次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在路易酒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二把、西瓜刀二把。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满某某、窦某某、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结书》各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作案工具菜刀二把、西瓜刀二把、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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