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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游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受他人雇佣在广佛高速公路**出口附近用电动三轮车接载香烟,然后运回所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及**村**巷**号仓库储存,待老板在外面接客户下单后,再按照订单分拣好烟,最后用电动三轮车送至佛山市南海区**村**门口附近的僻静路段,将烟交付给前来接烟的吕某某(另作处理)等人。同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抓获,分别在上述二仓库内起获各种品牌假冒香烟12796.8条及打码机一台。经鉴定,起获的香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24103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全

2020年1015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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