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8〕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5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绰号恶鬼,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决定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7日、2018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底开始到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其位于信丰县***镇***村***圩的自家房屋给邹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代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徐某某、肖某甲、邹某甲、张某某等人做赌博场所。被告人吴某某以每庄抽取200至300元不等金额的收取台费,累计抽取5000余元。在邹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的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朱某某等人提供高额借贷赌资,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其以每借贷2000元每天收取100元高额利息进行放贷)。2017年2月11日晚,邹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代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徐某某、肖某甲、邹某甲、张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吴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闲家押最低10元(押注上限不封顶)金额、庄家做庄最低300 元(上限不封项)金额利用摇葫芦(另俗称“蛤蟆老K”)方式赌博时被信丰县公安局西牛派出所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赌具一套及赌资60710元,同时将放高利贷的涂某某现场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使赌博活动能够长期发展,且从中获利,对该赌场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明知吴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仍然在其家中从事高利贷放贷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与吴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8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中,被告人涂某某现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