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涂某,别名涂义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镇**路**号。2001年8月因抢劫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镇**小区。2010年2月因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镇**路,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在赌场上借给被害人刘某甲一万元钱的码钱,当天在赌场赌博结束之后,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找被害人刘某甲讨要码债,在被害人刘某甲家中,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刘某甲打欠条、被告人涂某将刘某甲家的钥匙拿去。2015年6月,被害人刘某甲找被告人王某甲借钱之后半个月,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到被害人刘某甲家中讨要码债,刘某甲当时不在家中并在出门之前将门锁换了,被告人王某甲用扣下的钥匙打不开门,当时被告人涂某就用锤子将刘某甲的大门砸坏,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电话中和刘某甲发生了争执。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涂某、夏某某、吕华在**镇**路**台球室找到被害人刘某甲,被告人涂某、夏某某、吕华在台球室里面打了被害人刘某甲几拳之后,台球室老板董某某要求被告人涂某不要在台球室里面打人,被告人涂某、夏某某、吕华随后将被害人刘某甲弄到台球室门口处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涂某持鞋子殴打被害人刘某甲的头部,直到周围的人喊警察来了,被告人涂某、夏某某、吕华才停手。经法医鉴定,刘某甲被殴打致一个轻伤一级和一个轻微伤。案发后,被告四人赔偿被害人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视频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因非法讨要“码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砸坏大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与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夏某某、吕华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涂某、吕华均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涂某、吕华有期徒刑2年左右、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夏某某、吕华现羁押在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涂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8720****);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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