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建德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建德麻将”、“青龙十三张”APP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申请成为上述平台的代理。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推荐游戏玩家绑定其邀请码充值的方式获得平台返利,并组建微信群推广、招揽游戏玩家在上述两款平台中赌博。其中,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洪某某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微信号及银行账号,用于申请平台代理并接受返利,并共同管理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2621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共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303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均已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查询明细、退赃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内容提取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内容、微信交易流水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赌博游戏中担任代理,招揽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平台获取返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童富鑫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五册、证据目录一份。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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