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暂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合谋后,虚构“网贷刷单赚钱”等理由,欺骗被害人任某某从捷信金融、拍拍贷等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家属已经退赔给任某某人民币50000元,任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借贷记录、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赔偿协议、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任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璐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81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706****;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654****;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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