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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汪某某等2人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乡**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 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8 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30 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的某某某汽车天窗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L541玻璃料架4个、IX25天窗骨架料架2个,ADC天窗铁箱4个,Z177后天窗铁箱4个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7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的某某某汽车天窗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多个玻璃料架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的某某某汽车天窗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多个玻璃料架后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4月20 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赃账单、微信转账截图、被盗物品照片信息等;2.证人任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结论书、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3001****,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71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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