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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汪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住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路**大道交叉口**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利用其微信群主的身份组织汪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对河南**有限公司**项目售楼部进行聚众打砸,造成售楼部内沙盘等物品被破坏,河南**有限公司**售楼部的工作、营业不能进行。经价格认定,**售楼部被损毁物品价值及物品清洁共计1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轻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系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已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明涛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九张、起诉书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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