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街**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南区)8幢16号2404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街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澳门人”(身份不明)处拿来“申博太阳城”网络百家乐账号,提供可分割的账户给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将账户分割后提供给叶某某、傅志峰、翁某甲、翁某乙等人赌博,从中赚取赌客码量返水,赌资合计人民币802 699元。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申博太阳城”网络百家乐的普通账户给翁某乙进行赌博,赌资合计人民币336 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叶某某、傅志峰、翁某甲、翁某乙、肖某某华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网站,仍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剑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