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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汤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要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花园****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房。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北省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公寓**栋**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日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海南**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北省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房。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惠华,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北省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村**号。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7日,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让胡某某为其女儿制作一张出生医学证明,随后胡某某将苏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转发给其妻子被告人汤某某,让汤某某找人制作该证明,汤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底找他人制作好该证明后交给胡某某。之后,胡某某将制作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苏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苏某某人民币180元。

二、2019年9月某日,汤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处接到一笔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的订单,随后汤某某将订单以及写有制作证件要求的纸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由王某某伪造该证件,并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50元。王某某将制作好的印有“刘某某”字样的机动车行驶证放在指定地点,并通知汤某某自行领取。汤某某领到该证件后,联系不到客人取走证件(已扣押)便放在家中。破案后,该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三、2019年9月某日,汤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底下接到一笔制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订单,随后汤某某将订单以及写有制作证件要求的纸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伪造该证件,并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50元。王某某将制作好的印有“许某某”字样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放在指定地点,并通知汤某某自行领取。汤某某领到该资格证后,客人一直没有找汤某某取走证件。破案后,该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四、2019年10月28日,一名自称“罗某某”的男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李某某为其制作三张拖拉机行驶证,并先向李某某转账800元制作费用。随后李某某将制作要求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伪造。同年10月30日,王某某将制作好的拖拉机行驶证放在海口市国兴大道靠近南大桥附近的一棵树上让李某某自取,李某某拿到证件后向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0元,通过顺丰速递将证件邮寄给“罗某某”。

五、2019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汤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附近接到客人要求制作毕业证书的订单,汤某某将该笔订单交由被告人张某某制作,并预先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张某某通过“老魏”(身份信息不详)伪造好印有“陈某某”字样的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琼山华侨中学毕业证后,将毕业证书放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底附近的一棵树上让汤某某自取。因客人没有找汤某某取走证件,汤某某留在家中。破案后,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白坡里二路良缘公寓附近路边抓获胡某某,并从其处扣押手机二部;在海口市龙华区******房抓获汤某某,扣押到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英语四级成绩单、机动车行驶证、公章等物品;在海口市龙华区****号抓获李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公寓**房抓获张某某,根据张某某的供述及提供的线索查获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室制证窝点,现场查获电脑主机、打印机、制证机器、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证及公章等物品;在海口市琼山区******房抓获王某某,并当场查获电脑主机、打印机及公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汤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及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及拖拉机行驶证等证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拖拉机行驶证,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毕业证书,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现羁押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三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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