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之**。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广州办理银行储蓄卡6张,(工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2张,光大银行卡2张,广州农商银行卡1张),每张卡均为一类储蓄卡,王某某将上述银行卡、转账U盾及新办理的对应手机卡,卖给同村的王某乙(另案处理),获利7000余元。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办理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各1张,连同转账U盾及新办理的对应手机卡,以每套3000元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获利6000元。2020年,被告人曾某某于在深圳罗湖区办理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1张,连同转账U盾及手机卡,以每套5000元卖给陈某某,获利100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于在王某乙的帮助下注册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对应的手机卡卖给王某乙,获利1000元,随后在广州办理银行储蓄卡4张(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1张),包括转账U盾及新办理的对应手机卡卖给王某乙,获利4000元。后中国银行卡因U盾配套不全被王某丙欲退回。
经查:
1、2020年5月初,被害人朱某某在网上认识QQ名为“**”的网友(QQ号24326*****),5月13日晚,对方告诉朱某某网上有一个“**”平台赌博能获取高额利润,随即给朱某某发送二维码,朱某某扫码登录进入**界面,并绑定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6217****),后朱某某在“**”的诱导下,在该**平台上通过押大小、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晚在该**充值3万余元,加上充值送钱及自己赢钱,**账号上显示金额为4万余元。5月14日,“**”继续诱导朱某某在网贷平台借款继续充值到**的账户,朱某某共在该**账户充值17.5万元,**账户显示24万余元。2020年5月22日,朱某某在南阳市中州路与工业路口附近欲将账户内钱款提出不能,察觉被骗,遂报案。经查,被害人朱某某被骗资金17.5万元打入该**充值账户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之后该资金17.5万元未经分散全额依次流入二级账户王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三级账户江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四级账户曾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五级账户方某某(建设银行卡6210****),六记账户夏某某(中国银行卡6216****),最后夏某某将这17.5万元全部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三湘银行6236****)。
2、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害人范某某在交友软件**上结识网友,对方诱导其扫描二维码进入腾讯**网站进行投注,先后转账11笔,共计被骗63000元。经查,范某某被电信诈骗的63000元,通过层级转账,最终流入三级卡曾某某平安银行卡(6230****)52560元。
3、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柯某某在交友软件blue上被对方网友以腾讯**充值游戏币增值的方式,被骗24300元。经查,柯某某被电信诈骗24300元,通过层级转账,最终流入四级卡曾某某平安银行6230****卡24300元。
4、2020年4月25日晚,被害人刘某某在网上被QQ号为18242*****的网友请求添加好友,后对方向刘某某推荐腾讯**,并声称跟他操作能挣钱,刘某某在该腾讯**上被骗180000元。经查,刘某某通过中国银行卡(6216****)转出被骗的180000元,其中六笔共140000元进入一级卡潘某某6228****账号,一笔40000元进入一级卡张某某6217****;进入潘某某账号的资金转入二级卡刘某乙(6222****)141094元,刘某乙将进入该卡的钱款转到三级卡自己另一个账户6228****,然后转入四级卡曾某某(农业银行6228****)110000元;进入张某某账号的40000元转入二级卡刘某乙6222****卡40000元,转入三级卡刘新良6236****卡40005元,然后转入四级卡曾某某(平安银行6228****卡)40000元。刘某某被骗资金共转入曾某某银行卡150000元。
5、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胡某某被人加QQ好友,5月30日被推荐扫二维码,进入赌博网站,充值后钱无法取出,共被骗73688元。经侦查:胡某某被电信诈骗73688元,通过层级转账,该被骗钱款进入二级卡王某某(建设银行6217****)63080元,后转入三级卡江某某(农业银行6230****)63050元,再次转入四级卡曾某某(平安银行卡6230****)70000元;进入二级卡江某某(建设银行6217****)4980元,后又转入三级卡江某某(农业银行6230****)4980,再次转入四级卡曾某某(平安银行卡6230****)4980元。综上,王某某银行卡转入金额63080元,江某某银行卡转入金额73010元,曾某某银行卡转入68030元。
6、2020年6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QQ添加好友,对方向其推荐博彩网站“**”二维码,介绍其在网站上下注赌博,赵某某按照好友和客服的指示十余次投注,后发现无法提现,被骗527476元。经侦查,该被骗钱款进入一级卡王某某(6212****)406476元,进入二级卡江某某(农业银行6230****)30990元。
经侦查,以上六起案件被诈骗资金共转入王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238080元,王某某(工商银行6212****)406476元,合计转入王某某银行账户644556元;曾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285000元,曾某某(平安银行卡6230****)184890元,合计转入曾某某银行账户469890元;转入江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243030元,江某某(农业银行卡6230****)35970元,合计转入江某某银行账户2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范某某、柯某某、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冀鹏毅
检察官助理:郭 宇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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