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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段某某贪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砀山县**镇**村**自然村村民代表,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砀山县**镇**行政村**村**,住砀山县**镇**村**自然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砀山县**镇**村**村民组扶贫小组长,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砀山县**镇**行政村**村**,住砀山县**镇**村**自然村。2009年7月至今,任砀山县**镇**村**村民组组长。被告人段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段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镇**村**村民组村民代表,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过程中,利用参与土地丈量等工作之便,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249474.6元;伙同原**村主任王某乙(已死亡)骗取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4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份,砀山县垃圾处理厂项目需要征收砀山县**镇**村**村民组土地,原**村主任王某乙协助镇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王某甲找到王某乙商议后,在未经村民大会研究和向上级政府汇报的情况下,二人以“拾荒地”为由,冒用王某甲、汤某某、段某乙等人的名义,将该村8.8亩集体坑塘申报征地补偿款,共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40800元,补偿款发放后王某乙分得50000元,王某甲分得90800元,该90800元征地补偿款被王某甲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2.2013年3月份,砀山县垃圾处理场进场道路和场外排水沟项目需要征用砀山县**镇**村**村民组土地,王某甲作为村民代表协助村委会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丈量土地过程中,王某甲利用工作之便,以其妻子徐某某的名义虚报0.351亩集体土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2951.9元,该款发放后被王某甲用于其个人和家庭开支。

3.2016年6月份,砀山县政府在**镇**村**村民组北部承建假山风景区项目需要征收**村民组的土地,王某甲协助村委会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丈量土地过程中,王某甲利用工作之便,以“拾荒地”为由,虚报5.153亩集体土地,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36522.7元,该款发放后被王某甲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二、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段某甲在任砀山县**镇**村**村民组组长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集体土地1.274亩,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689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份,砀山县垃圾处理厂进场道路和场外排水沟项目征用**镇**村**村民组土地。段某甲负责丈量土地、汇总上报等工作。段某甲以其妻子刘某甲的名义虚报0.176亩集体土地,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6494.4元,该款发放后被段某甲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2.2016年6月份,砀山县政府在**镇**村**村民组北部承建假山风景区项目,需要征收**村民组土地,段某甲协助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丈量土地过程中,段某甲以其妻子刘某甲的名义虚报了1.098亩集体土地,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0398.2元,该款发放后被段某甲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了。

被告人王某甲在砀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共退款403274.4元;被告人段某甲在调查阶段共退款70892.6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调查人员通知后到砀山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段某甲接到调查人员通知后到砀山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征地补偿款发放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或者本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虚报征地亩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虚报征地亩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前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瑞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二人均住砀山县**镇**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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