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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欧某某、姚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欧某某、姚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欧某某三人商量后决意盗窃单位的电缆线。由姚某某驾驶单位同事停放在工地的面包车(粤 B7****),携带工具包(内有工具断线钳等)、三人一起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对面工地,靠近该处工地放置的一个圆筒状的整卷电缆线后实施剪割电缆线,上述三人分工合作,使用作案工具两把断线钳,两人剪割电缆线、一人拖走被剪断的电缆线或轮流操作,将电缆线两米许长度一根进行剪割、拖走后装入上述面包车后备箱内,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时,被该处值班人员发现,王某某、姚某某、欧某某遂将部分赃物丢失水沟内。上述电缆线经核查共被盗窃 559.6米、经再次鉴定价值为494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作案工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文书、发还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欧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欧某某、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欧某某、姚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详见移送赃物清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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