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小区**号楼,捕前住河北省衡水监狱,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村**号,现住邢台经济**小区**号楼,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邢台市桥东区**街织布厂**号,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小区,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5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邢台经济开发区**街**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甲、李某甲、豆某甲、耿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某甲、豆某甲、李某甲系合作社工作人员。梁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豆某甲、李某甲系业务员,负责外勤工作,另二人亦吸收公众存款。耿某甲系合作社发展的代办员,负责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王某某、梁某甲等人通过印发传单、口口相传和委托原银行存款代办员等方式,以年息8.4%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出具《邢台**合作社股金证》作为存款凭证。2014年因严查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作社运营亦受到影响,为继续维持,王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在邯郸市注册成立“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意并委托梁某甲于2014年8月20日在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设立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接**合作社原存款,并将无法兑现的存款凭证予以更换。梁某甲按照王某某要求将吸收的存款转账给王某某经营的河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账户内,用于王某某投资他人房地产项目。经审计,自2012年9月至今,**合作社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663.5361万元,实际吸收资金790万元,涉及投资人365人,共有338.54万元资金未返还。豆某甲吸收公众存款95.17万元,涉及29人,共有23.57万元未返还。李某甲吸收公众存款32.7万元,涉及11人,共有26.7万元未返还。耿某甲吸收公众存款186万元,涉及58人,剩余144.1万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存款凭证、还款凭证、存款人明细、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合作社宣传单页、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卢某某、闫某某、许某某、曹某
甲、辛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乙、李某乙、王某甲、豆某乙、
李某丙、豆某丙、曹某乙、曹某丙、赵某甲、申某某、曹某丙、曹某戊、曹某戌、李某戊、许某甲、许某乙、耿某乙、曲某某、耿某丙、耿某戊、许某乙、许某丙、柴某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梁某甲、李某甲、豆某甲、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甲、豆某甲、李某甲、耿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军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耿某甲、豆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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