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苑**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以及值班律师韩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已经起诉)让其销售的塑胶原料、磷铜带、黄铜系赃物,仍介绍被告人梁某某收购塑胶原料,梁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3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上述塑料原料并以1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王某某又介绍方某某以5700元的价格收购了磷铜带、黄铜。经鉴定12袋塑胶原料价值21150元,磷铜带、黄铜价值8658元。
案发后,上述塑料原料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失主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或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苏州市相城区**镇**苑**幢**室;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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