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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宋某某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单元**。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委**组**号,住址同前。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尚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楼。1998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委**村**屯。2003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5月 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宾馆期间,将**宾馆503房间作为固定的赌场场所,提供赌具和房间免费休息等便利条件,并由王某某的司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现场负责抽红、为赌博人员服务,一直开设赌局进行赌博活动。

 2013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尚志市帽儿山镇**宾馆**房间开设赌局,参赌人员张某某、石某某、董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小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看场,被告人李某某用一个银色带锁的铁盒帮助抽红,抽红金额达人民20,000元左右。

2013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尚志市帽儿山镇**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局,参赌人员张某某、石某某、董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小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看场,被告人李某某用一个银色带锁的铁盒帮助抽红,抽红金额达人民币20,000元左右。

2013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因派出所搬家召集参赌人员石某某等人到其经营的尚志市帽儿山镇**宾馆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某、宋某某组织吃饭的石某某等人到**宾馆**房间以用扑克牌推“小九”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张某某、石某某、董某某以扑克推“小九”方式进行赌博,于某某等人在场押注(扎针),于某某在场为参赌人员借款,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看场,被告人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用一个银色带锁的铁盒帮助抽红,当晚公安机关在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7,000元,收缴抽红款人民币35,73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在尚志市帽儿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在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赌博收缴赌资、抽红款票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3年11月11日晚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尚志市**镇**饭店和他人吃饭时与被害人石某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致被害人石某面部受伤、被告人宋某某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石某损伤程序系轻伤,宋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案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病案等材料;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素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四个月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6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方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罪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以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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