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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现住**县**乡**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现住**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安阳县磊口乡北山庄村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被告人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将安阳县磊口乡北山庄村被害人王某甲堆放在本村十亩将地上的300.24吨石料偷走,拉至卖到李某某位于北山庄路口石料厂内。后又卖至安阳县水冶镇正合三废有限责任公司。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石料价值9007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磊口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10日,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微信支付截图、交易明细;4、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系共同犯罪,互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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