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巷**号**,住该处,个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查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4********,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号楼**单元**室,拘前在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工作。2019年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综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注册成立**公司,冒充山西省公安厅退休干部,与时任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局长的被告人査某某共谋,由査某某为公司编写了有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苏某某等人作为公司技术团队、太原市**公司三年投资600万元、回报4560万元、申请上市的项目报告、商业计划书等虚假资料。后王某某伙同査丽杭,以虚构的太原市**公司开发建设上述生物科技保健品项目,向多人进行虚假宣传,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投资款20万元、宋某某投资款50万元,王某某通过提现、转入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使用。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多次要求退还,遭拒。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介绍时任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某(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认识时任太原市高新区**局长的査丽杭。白某某表明上海**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现在江苏昆山有个加工厂,想要在太原高新区入区。被告人査某某告知白某某,太原市高新区管委会对于项目入区的政策是“扶大不扶小”,让白某某将其企业进行包装,并自己为白某某的公司制作虚假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海**企业(集团)公司企业简介》等。白某某随后在上海、深圳、昆山等地注册多家公司,将上海**汽车科技公司包装为上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4月,上海**集团公司与太原市综改示范区签订入区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在综改示范区建设“山西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计划总占地面积1500亩,投资100亿元。同年12月,白某某以山西**公司名义,利用虚假的存款证明,虚构汽车零部件检测项目,骗取太原市综改区管委会科技扶持资金5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及个人外债、个人其他业务经营等。白某某又因涉嫌在上海的诈骗罪已于2018年8月16日被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西省公安厅退休干部,伙同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太原**公司有中国科学院的技术团队支持、生产生物科技保健品项目将要上市赚取高额回报等谎言,骗取他人钱款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编造太原**公司有中国科学院的技术团队支持、生产生物科技保健品项目将要上市赚取高额回报等谎言,骗取他人钱款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查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公司不符合入区条件,却让其包装公司,并帮助白某某编造入区资料,致使白某某利用合同诈骗太原市综改区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丽杭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19年8月7日
附:侦查卷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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