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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与刘某某聊天中谈到在秦某某代理的手机赌博平台输了钱,三人合谋让秦某某把钱退出来。2020年6月17日,三被告及刘某某邀约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明某某(另案处理)在乐山市某小区发现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明某某通过蹲守,于次日下午14时许在乐山市高铁站将秦某某押上由王某某、林某某以刘某某名义租赁的车牌为鲁AX****的汽车上,直至2020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秦某某被广汉市公安局民警解救。期间,秦某某处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状态,刘某某与驾驶另一辆车的王某某、林某某一直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商量要求秦某某退钱的方式,李某某、明某某对秦某某扇耳光、用刀划伤的情形。林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7日和同月19日取得秦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俊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一份。

    7、谅解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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