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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8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5日23时多,被告人林某甲文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悬挂粤DC0****假号牌商务车前往潮阳载货,途径普宁市普宁大道下架山镇咸寮路口时与许某某驾驶的粤VQB585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搭载的林某丙迫、林某丁映、林某戊虹、林某己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林某甲文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联系拖车将肇事商务车拖走。事故造成被害人林某己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己符合交通事故致内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林某丁映、林某丙迫、林某戊虹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林某丙迫、林某丁映、林某戊虹、林某己在本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2.证人林某庚烁、方某某纯、吴某某鹏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文的供述;4.被害人许某某陈述;5.鉴定文书、事故责任认定书;6.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2015年11月10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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