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4********,回族,大学文化,原个旧市公安局*****,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个旧市公安局******,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6年1月9日23时许,秦某某和李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带领人员携带工具到个旧市锡城镇新冠村与任某某(另案处理)一方人员发生斗殴,导致马某某、杨某某受伤。个旧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了解情况,后确定被告人林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2016年1月11日,个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了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可达重伤二级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汇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对秦某某、李某某二人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3月的一天,个旧市公安局**所在召开班子会时,被告人林某某向与会人员汇报了马某、杨某某被伤害案的情况和追逃人员情况,时任个旧市公安局**王某某说该案双方会私下协商解决,叫林某某帮双方做调解处理。同年4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主持双方当事人马某某、杨某某与秦某某、李某某在**派出所进行了治安调解,同日,被告人林某某撤销了对秦某某、李某某的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6日,秦某某、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非法持有弹药罪
2019年10月17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位于个旧市公安局**办公室及备勤室进行搜查时,从王某某的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出硬纸盒散装子弹54发。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一类7枚,是国产三角牌5. 6mm运动长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二类l枚,是国产L-80型猎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疑似子弹第三类2枚,是国产56式7. 62mm空包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四类2枚,是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五类17枚,是国产51式7. 62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六类l枚,是国产64式7. 62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七类2枚,是国产59式9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八类l枚,是国产95式5.8mm步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九类1枚,是国产56式7.62mm教练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类2枚,是国产64式7. 62mm微声冲风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一类2枚,是国产51-l式7. 62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二类1枚,是国产 92式9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 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三类l枚,是国产64式手枪标记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四类1枚,是国产9mm转轮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五类l枚,是境外产7.62mm步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六类l枚,是境外产7.62mm步机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七类2枚,是境外产7.62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八类l枚,是境外产7. 62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十九类1枚,是境外产7. 62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二十类1枚,是境外产7.62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弹第二十一类l枚,是境外产9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二十二类l枚,是境外产9mm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二十三类1枚,是境外产手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二十四类l枚,是境外产7.92mm步机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二十五类l枚,是境外产步机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1954-003的疑似子弹第二十六类1枚,不是子弹。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经红河州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易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徇私枉法罪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佳佳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其家中,联系方式138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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