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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8月24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到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使用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虚假公民身份证、结婚证申办信用卡业务,***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两人所提交的相关身份证件系伪造而未予以受理。2018年7月13日,***信用社工作人员就此事向仙游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再次使用虚假公民身份证、结婚证向***信用社申办信用卡业务时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19111

附:

(一)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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