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辽宁省北票市**街**小区**房第**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甲,介绍上海*丙信息科技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杨某乙(另案处理)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收受了**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款253446元,价税合计174637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核实,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8月11日、8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丙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增值税申报表、附加税申报表;3、涉案人员白某某、余某某、薛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中国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出具的《银行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丙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发货单等书证;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相关刑事诉讼材料;7、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玮
检察官助理:崔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王某某联系方式:1582122****;杨某甲联系方式:1891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