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吴川市**镇镇**路**号**房。2020年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江夏村东区**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覃巴镇塘符村**号**房)。2020年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向杨某丙(另案处理)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80箱共计25000个。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出售给王某某。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2日至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62650元的价格将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115箱共计39500个出售给白某某(已判刑),并通过货拉拉将口罩送至白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593号等。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3.同案人杨某丙、白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婧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现均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光盘9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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