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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等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1.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村,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9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3.被告人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组,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5.被告人春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6.被告人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小组,现住**嘎查**小组**栋**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7.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满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现住科左后旗**镇**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8.被告人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林场**号,现住科左后旗**镇**林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春某某、张某某、扎某某、阿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科左后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补充重报,补充卷宗1册;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王某某、樊某某在王某某租住的**镇**嘎查住处和租用的**镇**嘎查村民毕某某家废弃的养牛场院内合伙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由杨某某负责分割牛肉。庞某某承包牛下货,雇佣春某某清洗牛下货。宰割后的牛肉和清洗的牛下货存放于樊某某在**嘎查开的屠宰厂门外冷冻集装箱内用于出售。部分牛产品通过安华快运和三志物流已销售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地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地区。在此过程中,科左后旗**镇居民张某某、科左后旗**林场居民阿某某、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居民扎某某多次购买村民家的死牛和残牛卖给王某某。

案发后樊某某为隐匿罪证于2019年3月12、13日用车将冷冻集装箱内的牛肉及牛产品拉到沈阳市**区黄某某的冷库暂时保存,2019年3月1 9日,科左后旗公安局联合科左后旗农牧局、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沈阳将樊某某转移的牛肉及牛产品扣押运回。扣押的牛肉及牛产品共计11.2吨(其中牛肉7.8吨,牛产品3.4吨)。2019年5月16日经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对扣押的牛肉及牛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抽取样品5样,其中样品l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新情况说明、照片2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材料说明及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定点屠宰场准宰通知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羊定点屠宰场检验报告、证明材料、交易记录摘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春某某、张某某、阿某某、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五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0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春某某、阿某某、扎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春某某、张某某、阿某某、扎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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