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区**区1**楼**号。2017年9月30日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小区**室,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小区**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山庄**栋**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室,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小区**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邱某甲、肖某某、曾某某、邱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左右通过QQ结识网友“龙哥”,在“龙哥”的指示下,王某某在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持银行卡在福建省龙岩市**区各大银行自助取款机提取、转移巨额现金,并按所取金额的1.5%拿提成,从中非法获利。因大量资金需要提现、转移,王某某召集并指示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持本人的银行卡替自己取款,并按所取赃款的0.8%、1%给提成。后杨某某将被告人邱某甲、林某某发展成自己的下线,并支付其所取赃款0.8%、0.5%的提成。期间因该团伙需要大量银行卡来转移赃款,被告人肖某某将其妻黄某某的多张银行卡用于该团伙的资金转移、提现,被告人邱某甲授意其弟邱某乙办理多张银行卡供该团伙使用。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被害人张某某在陌陌网友陈某某的诱骗下通过微信扫描陈某某发送的二维码“财付通”软件投资理财。2020年1月11日至同年2月4日间,张某某先后向陈某某提供的户名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累计被骗255.4960万元,后赃款通过户名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黄某某、罗某某等银行账号流转。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邱某甲、林某某、肖某某等人持银行卡提现、转移本案赃款75万元,所取赃款全部存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取款4万元、杨某某取款6万元、邱某甲取款37万元、林某某取款20万元、肖某某取款8万元。
2、2020年2月8日前后,被害人黄某某在陌陌网友陈某某的诱骗下通过微信扫描其发送的二维码投资理财。2020年2月14日至同年2月20日,黄某某先后向陈某某提供的户名李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累计被骗16.8万元,后赃款通过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林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流转。被告人王某某指使邱某甲、林某某、曾某某等人提现转移赃款25万,所取赃款全部存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邱某甲取款15万、林年某某取款4万元、曾某某取款6万元。
3、2020年2月,被害人徐某某在网友叶某某的诱骗下通过微信扫描叶某某发送的二维码投资理财。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15日间,徐某某先后向叶某某提供的户名刘某某银行账号转账,累计被骗3万元,后赃款通过户名邱某甲、邱某乙等银行账号流转。被告人王某某指使邱某甲、曾某某等人提现转移赃款6万元,所取赃款全部存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邱某甲取款4万元,曾某某取款2万元。
4、2020年1月,被害人陈某某在抖音网友的诱骗下通过微信扫描其发送的二维码投资理财。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向网友提供的户名黄某某银行账号转账,累计被骗12.3万元,后赃款通过户名林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黄某某、杨某某等银行账户流转。被告人王某某指使林某某、邱某甲、肖某某等人提现转移赃款13万元,所取赃款全部存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邱某甲取款7万元,林某某取款4万元,肖某某取款2万元。
5、2019年11月,被害人曾某某在陌陌网友刘某某的诱骗下通过微信在刘某某发送的“腾讯富赢”平台投资理财。2020年1月,曾某某先后向刘某某提供的户名蒋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累计被骗7.4万元,后赃款通过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流转。被告人王某某指使邱某甲、肖某某等人提现转移赃款5.4万元,所取赃款全部存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取款1.5万元,邱某甲取款1.9万元,肖某某取款2万元。
6、被告人邱某乙在明知赃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邱某甲指使,办理多张银行卡供邱某甲团伙提现、转移赃款达139.5万元,期间被告人邱某乙根据被告人邱某甲指使操作手机银行协助转移赃款4.5万元。
另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朋友谢某某的授意下办理龙岩市**公司对公账户,其明知该对公账户将被用于违法犯罪,在高额报酬的引诱下,将该对公账户出借于谢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害人季某某被以订单满额转账退差价为由被骗的2.822万元均通过林某某办理的龙岩市**公司对公账户流转后被全部提现、转移。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自己并组织他人帮助犯罪分子取现、转移赃款124.4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取现赃款1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自己及组织下线取现赃款98.9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取现赃款8万元;被告人邱某甲取现赃款64.9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取现赃款28万元,且办理对公账户帮助犯罪分子流转赃款2.822万元;经被告人邱某乙的五张银行卡流转赃款139.5万元,被告人邱某乙操作手机银行转账赃款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邱某甲、林某某、肖某某、曾某某、邱某乙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赃款,依旧帮助犯罪分子取现、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王星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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