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驾车窜至西安市灞桥区**街道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商店附近路边,观望至次日凌晨3时许,确认被害人韩某某商店无人时,用手掰开商店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各类香烟三十余条,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商店盗窃的现金和香烟出售后获得的赃款二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视频截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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