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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包庇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112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2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某,男,19913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121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1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11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21日下午至822日凌晨,魏某某、马某某、葛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非法拘禁刘某某,后刘某某报案,魏某某、马某某、葛某某、王某甲去巨野县藏匿,魏某某回平阴县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又让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带魏某某到巨野,在路上魏某某将此事告诉王某甲。后王某甲、杨某某将魏某某、葛某某拉回平阴,将魏某某、葛某某拉到魏某某朋友处藏匿。第二天,王某甲、杨某某继续帮助魏某某、葛某某联系家人,王某甲等人又将魏某某、葛某某拉至东平县旧县乡的朋友处藏匿。当晚晚上又将魏某某、葛某某拉至平阴县玫瑰镇**村葛某某的姨夫张某家藏匿。第三天,王某甲、杨某某等人去找刘某某协商,但未协商成功。第四天,马某某、王某甲回到平阴,王某甲和杨某某在高速路口接两人,后和魏某某、葛某某等人一起去东平县旧县乡**城村王某丙的船上,王某甲、杨某某帮助魏某某、马某某等四人串供、说假话,在商量串供过程中积极提建议,帮助完善谎言。期间,王某甲、杨某某明知魏某某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指使证人侯某某、刘某某作伪证,并安排魏某某和他们串供,妨碍了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侦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磊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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