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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杜某某诈骗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现住址:嘉峪关市xx小区*号楼*单元*号。199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现住址:嘉峪关市xx小区*号楼*单元*号。1992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C*****的荣威牌SUV到宕昌县xx百货批发部、xx酒行、xx经营部、xx超市,以给领导送礼为由以市场价格购买共22条软中华香烟,后将买来的软中华香烟用牙签挑开外包装的封条将真香烟取出,装上事先准备好的假软中华香烟,再用打火机烤热将封条进行密封,密封好后将调包后的假烟以送礼无果为由,退给了商家。经西北烟草质量监测站检验,宕昌县烟草专卖局送检的21.9条中华软盒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骗取的22条中华香烟软包总价格为14300元。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烟送礼为由骗取他人信任,从而将购买的软中华烟换成假烟,以送礼未成退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他人财物四起,获取软中华香烟22条,价值1430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系累犯,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起诉书1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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