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6〕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县**镇**村何**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7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7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 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14时10分,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接到耳目提供信息称:有人将在临泉县庙岔镇附近进行买卖毒品交易,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毒品交易地点附近实施抓捕。15时许,将正在交易毒品的嫌疑人王某某、李某甲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重9.12克,未检出海洛因等成份,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重29.33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王某某、李某甲户籍证明 抓获经过 情况说明 提取笔录 称量笔录取扣押物品清单 现场照片四张 物证(毒品、手机)照片六张 现场检测报告书2份
2、证人李某乙、麻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默 胡季芬
2016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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