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经共谋后,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重庆市南川区**镇**小区**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自用。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值为12645元。
2020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川区公安局水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一辆新摩托车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发票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 云
检察官助理 殷艺笈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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