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8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宁县**镇**路**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路**号**楼**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以上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新台北KTV三楼走廊,因被害人张某甲行走时碰到章某某的肩膀,章某某的男友即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殴打被害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1度、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面右肩右髋)。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甲赔偿6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向被害人张某甲赔偿2万元,共计8万元,张某甲对该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谅解书及收条等;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雷某某、张某丙、李某乙、马某某、张某丁、刘某某、高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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