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哈尔滨**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小区**栋**单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9日、同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9日、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受哈尔滨**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下,伪造了100,650个假冒**商标的红肠塑封袋,并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1,696元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伪造的塑封袋出售给孟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的塑封袋均为伪造的。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红肠塑封袋印刷模具、包装盒、经营账本薄册;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微信记录等;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私自印制且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等注册商标,且产品都不是**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