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3********,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山西省阳泉市**集团第*医院。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山西省阳泉市**集团第*医院精神科病区护士长,利用工作便利收集包括佐匹克隆片在内的各种精神类药品,并伙同其前夫即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售卖。现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有:
2019年7月22日,举报人范某某通过QQ群联系到王某某,双方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两盒佐匹克隆片。随后在王某某的授意下,李某某制作了一个闲鱼平台的购物链接,通过微信发给王某某,王某某转发给范某某后,范某某随即通过该链接下单并支付了毒资300元。当日,李某某通过韵达快递将两盒佐匹克隆片寄给范某某提供的地址。
2019年7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从范某某处扣押涉案佐匹克隆片两盒。2019年9月27日7时许,公安机关从李某某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区**楼*门**号的住处搜查出佐匹克隆片2盒, 奥氮平片7盒,地西洋片3 盒, 丙戊酸镁缓释片8盒,并予扣押。
经鉴定,从范某某处扣押的物品中检出佐匹克隆成分;从李某某处扣押的物品中检出安定、佐匹克隆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佐匹克隆片4盒、奥氮平片7盒、地西洋片3 盒、丙戊酸镁缓释片8盒;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图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深公(司)鉴(毒)字2019107122号)、(深公(司)鉴(毒)字[2019]09083号);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各1份和《称量、取样笔录》2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晓璐
附:
1.两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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