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务农,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镇**村**街**,务工,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主动到南皮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害人高某某因厂子效益不好,到**村王某某(另案处理)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高某某犯小人为由需要办走关破小人仪式,高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走关破小人仪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害人孙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王某某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孙某某身上有鬼仙为由需要办出道立佛堂、开马绊仪式,孙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出道立佛堂、开马绊仪式,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300元。
3、2018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王某某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身上有“鬼仙”为由需要办出道立佛堂的仪式,刘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出道立佛堂仪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7900元。
4、2018年10月份,被害人梅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王某某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梅某某的女儿与佛有缘为由需要办出道立佛堂仪式,梅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出道立佛堂仪式,骗取梅某某人民币14100元。王某某以梅某某的儿子是童子需要办“换童子”仪式为由骗取现金360元。
付某某(另案处理)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丈夫,在王某某给被害人看虚病期间,付某某有时候在场帮着王某某一起骗取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王某某的话,在王某某和李某某给被害人办理各种仪式期间,付某某帮助从事仪式准备工作、写堂单、分钱给李某某等协助工作。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4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付某某合的供述;
2被害人孙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梅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付某某、古某某的证言;
4电子物证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微信账单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赔偿协议书与谅解书、有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7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孟娟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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