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8********,汉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办事处**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我院依法不起诉,2016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做相对不起诉。2014年9月2日因殴打孟某某、周某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捕前住户籍地。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与前罪盗窃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06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区**胡同**号,捕前住户籍地。2008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逞强斗狠,常年纠集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被告人郎某某、被告人平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高碑店市及白沟镇范围内无事生非、替人出头平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1、2015年5月13日下午,李某某因债务问题在高碑店市温屯村村口附近将王某甲驾驶的轿车扣下,王某甲一方叫来王某乙(已判决)等人,李某某叫来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王某乙与吕某某经交涉后无果约定在高碑店市与定兴交界处斗殴。被告人王某某接到王某甲等人的电话得知与王某乙约架后,积极联系、纠集平某某、高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丙(现在逃)等人参与约架。后双方数十人在高碑店市与定兴交界处持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多车损坏。
2、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现在逃)与吴某某在百姓浴池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某指使高某某(已判决)、郎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将吴某某打伤,后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3、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单某某、张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郎某某(已判决)、平某某因索要欠款在高碑店市方官镇附近的高铁桥桥洞将周某某打伤,后经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4、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郎某某、高某某等人在撕夜KTV唱歌时,与KTV值班经理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等人殴打值班经理及服务生,KTV老板赵某某得知后带领数名KTV服务生持槁柄与王某某等人互殴,殴斗结束后王某某等人在高碑店市医院就诊时与赵某某等人再次相遇,双方发生二次斗殴,造成双方人员受伤。
5、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孟某某在金豪KTV吧台处发生口角后,王某某伙同郎某某、平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丁等人在诺林湾小区附近、金豪KTV、高铁桥桥底多次持刀殴打、威胁孟某某,后经鉴定孟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6、2015年9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琐事与龚琦发生口角后,伙同李某乙、邵某某等人将龚某某打伤并将其强行带至高碑店市东站,在殴打龚某某的同时强行让KTV经理删除当时录像,在离开KTV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找手机为由回到KTV,此时正在出警的和平路派出所民警询问王某某等人时,王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并辱骂出警民警,随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7、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佟某某(现在逃)、董某某(现在逃)、姚某某(现在逃)、小辉(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小虎(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坡子(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盼盼(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等人高碑店市107国道凯撒娱乐会所与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引发持械打斗,造成双方受伤。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8、2018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昊天(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等人酒后无故殴打李某某等人,致李某某受伤。
9、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吕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因债务问题对被害人翟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迫使翟某某将其父母在高碑店市海洋花园小区15号楼1单元301A室的房产卖给吕某某抵账。
10、2019年1月,高碑店市帝园峰景小区在进场施工时,遇到村民阻拦施工。随后帝园峰景开发商赵某某授意梁某某解决该事,梁某某找到王某某、李某某提议将王某某一名手下将牙拔掉后与村民发生争执造成牙被打掉的假象,从而达到顺利进场施工的目的,李某某将牙拔掉后此事未果。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上网追逃期间以拔牙一事敲诈勒索赵某某人民币128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郎某某、平某某供述,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孟某某等人陈述,同案犯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供述,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高碑店市公证处卷宗,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软暴力”的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平某某无端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平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无故持械与刘旭龙发生打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他人无端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平某某、郎某某、李某某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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