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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9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不批捕释放并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2020年7月10日被济南市章某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1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2020年7月10日被济南市章某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0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2020年7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结识章某的宋某某、于某某(二人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起诉至章某区法院),并获知可以办理零首付按揭购车业务。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宋某某帮其代交车辆首付7万元后,从济南银座汽车一汽大众4S店购得时价143700元的大众速腾轿车鲁******一辆,并同宋某某签订车辆质押合同,期限一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偿还三个月银行本息后,联系不上宋某某,经多方打听获知宋某某已将其车辆卖掉,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外号“二毛”,另案处理)预谋将宋某某带回淄博,让其还钱或还车。

2016年9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小叶”找寻到宋某某后告知王某某,王某某遂通知沈某某让其找人,沈某某纠集了被告人丁某某、“小坤子”等3人,又通知“二宝”喊人,众人分乘2、3车赶至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公园东门斜对过胡同内的“黄焖鸡米饭店”附近与李某某、“小叶”等人会合,后以拖、拽、拉、踹等方式强行将宋某某塞进鲁******银灰色长城轿车,拿走其手机后将其带至淄博市**区**街“**”饭店一楼某单间。期间,由王某某和其商谈还车还钱事宜,众人先后对其穿插看管。为迫使其还钱,王某某等人让宋某某打电话联系家属毕某某筹款,看管期间一东北籍男子对宋某某脖子、面部殴打四巴掌,王某某予以制止,之后宋某某先后被带至**烈士陵园、“**”饭店、**区大世界旁边派出所、“**”宾馆等处,毕某某报警后,21日零时许王某某等人被迫将宋某某送至**区**路派出所,宋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1340907****)、李某某(1595333****)、丁某某(1328066****)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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