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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3人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组,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2010年10月28日被余庆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本案2020年1月1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2011年9月29日被余庆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乡**村**组**号。2007年4月10日被余庆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0日、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瓮安县***镇**楼后面的**区2—1低压箱变下的巷道内,使用大夹钳、美工刀等将瓮安县**旅游公司管理的用于*****大戏楼周围房屋和河道亮化工程的28.5米电缆线盗走。后将该电缆线以369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庆县***镇***废品收购店,每人分得1200余元。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40元。

2、2020年1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瓮安县***镇***后面的**区2—1低压箱变下的巷道内,使用大夹钳、美工刀等将瓮安县**旅游公司管理的用于*****楼周围闲置房屋和河道亮化工程的15.2米电缆线盗走,以1730元的价格将该电缆线出售给***镇街上“瓮安县**废品回收站”后,二人又将瓮安县***镇**旁空置房屋通道的一个井盖下的两根共6.9米的电缆线盗走,后李某某将被盗的电缆线出售给余庆县***镇的一家废品收购店。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唐某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发军

                                               检察官助理 李杨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碟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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