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2000********,汉族,初中,无业,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洛阳市洛龙区 “**”饭店吃饭期间,与同样在此吃饭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凡某某、岳某某等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朝被害人姜某某腰部跺了一脚,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乙厮打在一起,对王某乙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失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害人姜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经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3日经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伊婷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